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審計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審計專業人員職稱
評價標準條件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5〕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計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實施中如有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反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和省審計廳人事教育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審計廳
2025年2月8日
廣東省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建立完善審計專業人員職稱評價體系,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審計專業人員的品德、能力、業績貢獻,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審計人才隊伍,助力廣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關于深化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8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評價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本評價標準條件適用于在廣東省范圍內從事審計實務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價。
第三條 審計專業人員職稱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各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審計師(初級)、審計師(中級)、高級審計師(副高級)、正高級審計師(正高級)。
第四條 助理審計師、審計師職稱實行“以考代評”方式,高級審計師實行“考評結合”方式,正高級審計師實行評審方式。
第五條 審計專業人員申報各級職稱,須同時具備基本條件和相應的評價條件。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第七條 具備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自覺運用新理念和新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第八條 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九條 身心健康,具備從事審計專業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十條 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在審核推薦環節自主確定。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十二條 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助理審計師評價條件
第十三條 助理審計師實行全國統一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方式。
第十四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學歷。
第十五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一)正確理解和執行審計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掌握審計專業基本知識、工作方法和業務技能。
(三)能夠擬定簡單的審計方案,完成某一個項目或專業某一方面的審計工作。
第四章 審計師評價條件
第十六條 審計師實行全國統一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方式。
第十七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中畢業,取得初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4年;
(四)具備雙學士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
(五)具備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1年;
(六)具備博士學位。
在審計及相關合規、稽核、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崗位工作;或在會計、經濟、統計、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崗位工作,且有相關審計實踐經驗的;可以視同從事審計相關工作(下同)。
取得相應學歷學位前后的審計相關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考試年度的12月31日(下同)。
第十八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一)掌握并能夠正確執行審計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掌握比較系統的審計理論知識和業務技能。
(三)有一定的審計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負責某一個項目或專業的審計業務工作,擬定審計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具備一定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能夠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第五章 高級審計師評價條件
第十九條 高級審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凡參加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審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取得符合條件的成績,在有效期內申請參加評審。
第二十條 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6年;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4年;
(四)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審計相關工作滿2年。
取得中級會計、經濟、統計專業技術資格或工程師等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參加高級審計師考試時,可視同具備審計師職稱。
第二十一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一)系統掌握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具備較強的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和科研能力。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豐富的審計工作經驗,能夠獨立負責組織和指導某一個單位、部門或專業的審計業務工作,帶領、指導審計師及其他審計專業人員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完成審計項目任務。
(二)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的組長、副組長、主審5次以上。
2. 主持實施全國性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2項以上,或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或地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4項以上。
3. 擔任審計署或省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組長、副組長、主審2次以上,或擔任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專案審計項目的組長、副組長、主審3次以上。
4. 主持或主要參與(排名前三)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1項以上,或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省級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前述課題2項以上。
第二十二條 業績成果條件。
(一)取得審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在擔任組長、副組長、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獲省級優秀審計項目,或有3項以上獲地市級優秀審計項目,或有3項以上業績較為突出(如促進深化改革、推進高質量發展、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發現重大內控缺陷等,需提供相關材料)。
2. 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1項以上被國務院采用,或有2項以上被審計署或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項以上被省級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項以上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托單位采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3. 承擔有關部門交辦的專案審計工作,其審計結果成為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4. 在主持一個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工作期間,有過審計方法創新或先進經驗總結,被省部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且相應的審計機關已決定予以推廣或被其它單位正式采用。
5. 作為主要執筆人(排名前三),制定過地市以上行業或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6. 主持或主要參與(排名前三)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有獨到見解或理論創新,對審計或相關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被認為具有國內較高水平。
(二)申報人應提交任現職期間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正式出版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1部,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1部,本人獨立撰寫8萬字以上。
2. 在核心類期刊、報紙或國外期刊、報紙上發表2篇以上獨立完成的論文或調查報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 在非核心類報紙、期刊上發表3篇以上或在省級新聞出版部門認定的有內部刊號的報紙、期刊上發表4篇以上獨立完成的論文或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高級審計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一)擔任主審的大中型審計項目報告。
(二)獲得審計相關行業獎項,或者獲得有關單位的認可或肯定。
(三)參與完成的市(廳)級以上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報告。
(四)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
(五)作為主要作者出版的專著(著作、譯著)、教材或工具書籍等,或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或參加學術交流活動并上臺公開做的學術交流報告。
(六)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六章 正高級審計師評價條件
第二十四條 正高級審計師實行評審方式,須進行面試答辯。
第二十五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審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審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在參加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時,可視同具備高級審計師職稱。
第二十六條 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一)系統掌握和應用審計相關政策法規和審計專業理論、方法、技巧,把握審計工作規律和發展趨勢,具備解決重大疑難問題、關鍵性問題的職業判斷能力和較突出的創新能力。政策理論水平高,審計工作經驗豐富,能夠提出有重要指導意義的審計理論建議或將前沿技術應用于審計工作實踐,有效發揮審計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的積極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審計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在審計專業人員團隊中發揮領軍作用,能夠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有效指導審計專業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取得高級審計師或高級會計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擔任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相當職務累計滿5年;或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或專項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的組長、副組長或主審7次以上。
2. 在大中型企業擔任總審計師、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相當職務累計滿5年;或在企業擔任大中型審計項目或專項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的組長、副組長或主審7次以上。
3. 從事社會審計業務累計滿10年,并作為注冊會計師或持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專職執業5年以上;或擔任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審計項目的組長、副組長或主審7次以上。
4. 主持實施全國性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3項以上,或省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5項以上,或地市級行業審計或審計調查8項以上。
5. 主持或主要參與(排名前三)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2項以上,或由審計署、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省級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前述課題4項以上。
第二十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一)取得高級審計師或高級會計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主持或組織實施的大中型審計項目中,有1項以上獲審計署優秀審計項目,或有2項以上獲省級優秀審計項目,或有5項以上獲地市級優秀審計項目,或有5項以上業績較為突出(如促進深化改革、推進高質量發展、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發現重大內控缺陷等,需提供相關材料)。
2. 在承擔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工作中,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所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工作有指導意義,其中有1項以上被國務院采用,或有2項以上被審計署或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采用,或有5項以上被省級審計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采用,或有8項以上得到被審計單位或委托單位采用,并取得顯著成效。
3. 主持或組織審計、審計調查中發現并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重大經濟犯罪線索3次以上,且審計結果成為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
4. 在開展內部審計或社會審計工作中,主持過大中型審計項目,建立健全內控機制,通過分析報告、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采納2項以上。
5. 負責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三)研究起草本單位、本系統審計工作規范性文件,或作為主要執筆人(排名前三)起草審計工作制度2項以上。
6. 因審計工作成績獲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表彰或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
(二)申報人應提交任現職期間所形成的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高度相關的能反映本人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正式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或相關專業著作1部,本人獨立撰寫6萬字以上;或正式出版審計或相關專業教材1部,本人獨立撰寫10萬字以上。
2. 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類期刊或國外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或調查報告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3. 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非核心類期刊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或調查報告5篇以上。
4. 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級審計專業期刊發表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審計相關論文5篇以上。
5. 開發審計模型或創新審計技術方法2項以上,被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正式采用或推廣(須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代表性成果。
申報正高級審計師職稱時,申報人應選取1至3項標志性工作業績,作為代表個人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的成果提交評審(可從已提交的業績成果中選取):
(一)擔任組長、副組長、主審的大型審計項目報告。
(二)獲得審計相關行業獎項,或者獲得有關單位的認可或肯定。
(三)參與完成的省(部)級以上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報告。
(四)作為主要執筆人制定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
(五)作為主要作者出版的專著(著作、譯著)、教材或工
具書籍等,或在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或參加學術交流活動并上臺公開做的學術交流報告。
(六)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專業技術能力水平的成果。
第七章 職稱破格申報條件
第二十九條 高級審計師破格申報條件。
在粵東西北地區或基層一線工作20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的審計專業人員,可由2名正高級審計師提供書面推薦意見后,不受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限制申報高級審計師。
第三十條 正高級審計師破格申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2名具有審計或會計專業正高級職稱專家書面推薦,可不受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限制,申報正高級審計師:
(一)入選省級以上人才培養工程。
(二)獲省級以上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或獲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的第一完成人。
(三)獲省級以上審計機關或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表彰的與審計工作相關的先進個人或先進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擔任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內部審計協會、審計學會的常務理事以上職務或監事,或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資深會員。
(五)省級人才主管部門引進的從事審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
(六)在粵東西北或基層一線工作25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或獎勵的審計專業人員。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第三十二條 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第三十三條 本標準條件的實施以及監督管理,按照我省職稱評審管理服務實施辦法及配套規定執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重點針對申報材料不實、論文造假、評審專家違規、中介機構牟利等問題開展抽查、督查和整治,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家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 大中型審計項目:縣級以上政府財政收支審計、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大中型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地市以上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大中型企業審計;省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省(部)級以上政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以及相應的其他經濟單位審計。
2. 本評價標準條件中的“審計操作規程、審計工作制度或審計發展規劃、開發審計模型、創新審計技術方法”等須提供領導簽發的文件原件和被采納單位的相關材料。
3. 本評價條件標準中的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以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為準。
4.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如“1項以上”含“1項”。凡冠有“以下”的均不含本級或本數量。如“2年以下”不含2年。
5. “市級”均指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6. 論文:指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7. 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概念準確,反映研究對象規律,并構成一定體系,屬作者創造性思維的學術著作。其學術水平(價值)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凡文章匯編、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不能視為學術、技術專著。
8. 正式出版:指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號)或國內統一刊號(CN號)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號)的學術出版物;或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出版的財會類專業刊物。
9. 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
10. 較高學術價值:若無有效材料,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11. 學歷(學位):國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12. 資歷:指從取得現職稱起至申報當年為止所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時間,截止時間點以每年度通知為準,按周年計算。在此期間全脫產學習者,應扣除其全脫產學習的時間。
13. 主持:領導項目團隊開展工作,在項目工作中起到主導和帶頭作用,主持人對項目負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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