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公路水運工程
平安工地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交〔2025〕7號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港務局,省公路事務中心、省航道事務中心、省交通運輸建設工程質量事務中心,省交通集團、省港航集團: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的指導意見》(交辦安監〔2023〕64號),進一步提升我省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水平,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我廳組織修訂了《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的管理辦法》,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報省司法廳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2025年9月15日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
平安工地建設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的指導意見》,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推動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推進平安工地建設全覆蓋,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范圍內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施工期間開展平安工地建設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平安工地,是指項目從業單位以“零死亡”為安全管理目標,以安全生產條件為基礎,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為核心,建立健全并有效運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推動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范化、工程防護標準化、風險管控動態化、隱患治理常態化和應急救援高效化,并持續改進,實現施工現場安全文明與施工作業規范有序有機統一的建設工地。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含代建)、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平安工地建設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員參與、動態評估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平安工地建設管理主要包括工程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核查,施工過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設、評估及監督管理等。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平安工地建設管理制度和建設標準;省交通運輸建設工程質量事務中心具體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監督管理事務性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內容
第七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平安工地建設方案,按照廣東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施工安全標準化等相關標準,開展安全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管控和施工班組標準化建設,實施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推動實施施工現場網格化管理,強化風險分級管控,嚴格隱患排查治理,規范安全教育培訓,科學管理安全生產費用,推動安全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全面提升本質安全水平,保障工程建設安全有序推進,實現工程建設“零死亡”安全管理目標。
第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在項目招(投)標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確。從業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所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需的資金、人員、設施設備投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施工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九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制定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進行公示。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結果應作為合同履約考核內容,每年定期向建設單位報送。
第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應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嚴格落實施工場地布設、“兩區三廠”、現場安全防護、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方法與工藝、應急處置措施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要求。
第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開展施工安全風險評估,明確不同風險等級的防范措施及責任部門、責任人,并依據評估結論完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及應急預案。較大及以上風險設置安全警戒和風險告知牌,做好風險提示和風險區域隔離措施,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積極采用遠程監控和信息化管理技術手段,加強重點作業環節安全管控。
第十二條 項目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告知(預警)、整改、評估驗收等內容,實行常態化、閉環化、動態可追溯管理;加強施工現場排查治理,及時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對于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專項方案制定、整改治理、專項驗收與評估、銷號。建設單位應將項目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按規定向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項目從業單位應建立本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不同性質工作崗位或者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作業人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前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前應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從業單位應加強安全宣傳,設立安全文化走廊、宣傳欄等員工安全文化陣地。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班組管理制度,實行實名制管理和班前教育。
第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時所列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鼓勵技術風險高、施工難度大的工程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從業單位應制定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建立臺賬,嚴格管理,科學規范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及時按程序計量核算。依法進行工程分包的,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計列,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五條 從業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的施工設備機具的管理,安排專人負責,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規定及時報廢。
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自行或者專業單位(廠家)設計、組裝或者改裝的施工掛(吊)籃、移動模架等專用設備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應依法取得使用登記證書,使用前應檢驗合格,并定期進行安全檢驗。
第十六條 從業單位應按規定開展施工駐地選址初篩及安全評估,將駐地設置在地質良好的地段,嚴禁在已發現的滑坡體、泥石流或山洪影響區等危險區域設置駐地,施工駐地使用前組織進行驗收;加強駐地生活燃氣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保證臨建設施結構耐火等級及配備的消防設備設施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公路水運工程淘汰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目錄》有關規定,嚴禁使用“禁止”類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不得在限制的條件和范圍內使用“限制”類施工工藝、設備。積極推廣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全面推動工程安全防護設施的定型化設計、規范化使用;加大先進工藝技術推廣應用,推動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可視化、數字化轉型發展。
第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制定相應的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依法建立項目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工程現場兼職的、具有一定專業能力的應急救援人員,定期開展專業培訓。結合工程實際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更新。加強與所在地氣象、水利、自然資源、應急等部門的溝通聯動,及時獲取各類防災減災預警信息,完善施工現場臨災預警“叫應”機制,做好工程防災減災準備。
第三章 建設評估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是平安工地建設的實施主體,應當將平安工地建設作為施工組織設計必要組成部分,明確建設內容、實施主體和工作要求,確保項目安全生產條件滿足建設標準要求。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合同約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情況向監理、建設單位申報;施工過程中,當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監理單位提出復核申請。
自合同段開工后到實際完工期間,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標準要求,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設情況自查自糾,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自我評估,對扣分較多的指標及反復出現的突出問題,應當采取針對性措施加以完善,及時消除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季度自評結果報監理單位審核,審核通過后報建設單位。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平安工地建設作為安全監理的主要內容。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應當及時按照建設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對照建設標準要求每季度對自身安全監理行為進行自評自糾,并對監理范圍內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設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合同段整改,并抄送建設單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應當責令停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項目平安工地建設負總責,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應當建立健全項目平安工地建設、評估、獎懲等制度,將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開展平安工地建設情況納入合同履約管理,加強過程督促檢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標準要求,在項目開工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條件核查,每半年對項目所有施工、監理合同段組織一次平安工地建設評估,對自身安全管理行為進行自評自糾,建立相應評估記錄并及時存檔。
第二十二條 市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平安工地建設管理工作納入本部門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對管轄范圍內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平安工地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重點應當包括項目建設單位評估工作的規范性、安全風險防控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實施情況、安全標準化的落實情況和施工班組建設情況等。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項目要加大抽查頻率。
第二十三條 平安工地建設評估結果以對照建設標準的評估得分體現。評估得分按照百分制計算,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個等級,評估得分70分以上為合格,低于70分為不合格。
施工、監理合同段首次評估不合格的應當經整改自評合格后向建設單位提出復評申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復評,復評仍不合格的施工、監理合同段應當全部停工整改,并及時向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平安工地建設管理的督導力度,對存在平安工地建設流于形式、評估弄虛作假、評估結果不合格等問題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組織整改、重新評估,情節嚴重的應當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以及施工、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的施工作業,應當責令停工并按規定專項治理,可視情況實施警示、約談或掛牌督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從業單位和人員,依法實施行政處理和信用懲戒。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全面總結分析本管轄范圍內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情況,并可定期公布平安工地建設成效顯著的建設項目、施工合同段、監理合同段年度典型案例,及時推廣經驗,加大宣傳力度,發揮標桿引領作用。相關從業單位可通過信用加分等方式予以激勵。
第二十六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可推薦為省級平安工地建設年度典型案例:
(一)項目歷次評估結果得分均在90分以上;
(二)建設項目全面推行施工安全標準化,安全管理規范有序;
(三)建設項目年度完成實體工作量10%以上且累計完成實體工作量50%以上;
(四)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目標明確、措施可行、組織得力、經驗突出,開工以來未發生過一般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當年度未發生過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生產安全亡人事故;
(五)參與當年度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在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綜合監督檢查的項目,其綜合評分高于所有檢查項目綜合評分的平均分。
第二十七條 市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底將本年度管轄范圍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建設管理情況總結報告、監督抽查情況,以及推薦的“平安工地”典型案例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二十八條 省交通運輸廳結合工程建設項目行業監管和監督抽查情況,根據推薦遴選確定“平安工地”典型案例,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傳推廣。
第二十九條 推薦的“平安工地”典型案例材料弄虛作假,或者因重大事故隱患引發輿情等不良后果的,相關案例予以撤銷。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平安工地建設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平安工地建設標準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制定并另行發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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