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2009年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9月25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二十七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十六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等九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5年10月1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糧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糧食安全風險能力,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應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糧食安全保障活動。
第三條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具體責任,提高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充實糧食儲備,保障糧食市場穩定,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確保糧食質量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水行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交通運輸、財政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做好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投入機制,確保對耕地保護以及糧食生產、儲備和流通等的必要投入,采取財政、金融、用地、用水、用電等支持政策加強糧食安全保障,完善糧食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協同保障機制,增強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科技投入,發展智慧農業,支持糧食領域的基礎研究、關鍵技術研發和工藝改進等,拓展人工智能、數據、低空等技術應用場景,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先進技術、設備的推廣使用,提高糧食育種、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應急的科技支撐能力。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糧食產業,建立健全糧食產業主體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糧食適度規模經營,創新糧食產業發展方式,推動糧食產業優化升級,促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品牌培育的指導,鼓勵和支持糧食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經營者和有關行業組織加強地理標志品牌建設,強化對糧食地理標志和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節約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引導激勵與懲戒教育相結合的機制,建立部門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相結合的監管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糧食全鏈條節約減損工作,采取措施控制和減少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消費等環節的糧食損失損耗,引導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加強本單位食堂管理,避免糧食浪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引導形成愛糧節糧、反對浪費的良好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糧食安全公益性宣傳,對浪費糧食的行為加強輿論監督。
公民應當增強愛糧節糧意識,養成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糧食消費習慣。
第二章 耕地保護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有計劃地組織開發補充耕地,督促占用耕地主體依法落實補充耕地責任,按照規定做好補充耕地的數量認定、質量驗收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補充耕地后期管護機制,落實管護責任,確保補充耕地長期穩定利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驗收、管護機制,加大投入保障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建設布局,明確建設時序,按照新建和改造并重、數量和質量并重、建設和管護并重的原則,將具備條件的永久基本農田等耕地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撂荒地摸底調查,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推動采取土地托管、代耕代種、土地經營權流轉等措施恢復糧食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水行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完善撂荒地的農田水利設施、田間道路等基礎設施,改善糧食生產條件。
第三章 糧食生產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種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種業振興行動,支持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良種繁育基地建設,扶持糧食作物良種選育、生產、更新和推廣,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種子儲備制度,提升供種保障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大中型灌區建設改造與維護,加強水源工程建設,優化水資源配置,提高糧食生產用水保障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高標準農田等的田間灌排工程與灌區骨干工程的銜接配套,以及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保障糧食生產合理用水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田水利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監督管理,定期開展農田水利設施集中清理維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糧食生產機械化水平,鼓勵因地制宜使用綠色、智能、高效的農業機械,推動應用與農業生產模式配套的先進適用技術裝備,提升糧食生產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防災減災救災應急農機儲備和調配使用制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保障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經費,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提高糧食生產技術推廣服務水平,支持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糧食生產技術,促進提高糧食單產。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布設農業氣象觀測站網,建立健全農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加強干旱、暴雨、低溫、高溫、大風、冰雹、臺風、雷電等氣象災害防御防控技術研究應用,強化旱澇災害防御體系建設,提高糧食生產防災減災水平。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推進糧食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自動化和智能化,提升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農作物病蟲疫情田間監測點的建設與維護,支持開展糧食作物病蟲害的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加強對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的規范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落實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產量,確保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達到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目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發布信息、調控儲備或者給予種糧者種糧補貼等方式,引導和鼓勵糧食生產??赡馨l生糧食嚴重緊缺情形時,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將當期生產非糧作物的耕地用于恢復糧食生產,并組織落實種子、肥料等生產資料。對因轉產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四章 糧食儲備
第十九條 本省建立省、市、縣三級政府糧食儲備體系,實行分級負責制度。政府糧食儲備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事件等。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規定和糧食市場調控的實際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本級和地級以上市的政府糧食儲備規模,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定市本級和縣級的政府糧食儲備規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核定規模,組織落實本級政府糧食儲備,并根據政府糧食儲備正常儲存年限規定和品質變化情況等組織輪換。
第二十一條 政府糧食儲備由負責本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承儲;需要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承儲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庫容量和布局達到規定標準和要求;
?。ǘ┚哂屑Z食保管、通風、進出倉、蟲害防治等倉儲設施,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范;
?。ㄈ┚邆浞蠂液褪∫幎ǖ募Z食質量檢測能力和對糧食儲存溫度、水分、蟲害狀況等進行監測的條件;
?。ㄋ模┚哂薪涍^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質量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ㄎ澹┙洜I管理和信譽良好,且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液褪∫幎ǖ钠渌麠l件。
第二十二條 政府糧食儲備的采購和銷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政府糧食儲備:
?。ㄒ唬┍拘姓^域市場糧食供給明顯緊張,或者市場糧食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ǘ┌l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政府糧食儲備應急;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政府糧食儲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政府糧食儲備實行縣、市、省逐級動用原則。
動用本級政府糧食儲備,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需要動用上一級人民政府糧食儲備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糧食市場調控與應急的需要,按照程序調用下級人民政府糧食儲備。
動用、調用政府糧食儲備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儲備庫存。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按照政府糧食儲備管理規定下達政府糧食儲備的收儲、銷售、輪換、動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健全財務制度,按照規定使用財政資金,保證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并接受政府糧食儲備所屬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政府糧食儲備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政府糧食儲備所屬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申請核銷,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報政府糧食儲備所屬人民政府按照規定予以核銷。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安全保障的需要,做好政府直屬儲備糧庫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運維資金保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平時由企業自行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啟動應急響應時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動用方案,參與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
企業社會責任儲備不包括承儲的政府糧食儲備等政策性糧食庫存。
第五章 糧食流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加強市場信息發布和收購政策解讀,鼓勵和引導多元經營主體開展糧食收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財政、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糧食收購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 為了保障市場供應、保護糧食生產者利益,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本行政區域生產的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政策性收儲。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糧食風險基金規模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核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核定的規模落實資金,并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防止被擠占、截留、挪用。
糧食風險基金按照規定主要用于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等,使用后仍有節余的,可以用于加強糧食應急供應保障體系建設、發展城市小包裝成品糧油、支持糧食倉儲設施建設等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非糧食方面的支出。
第六章 糧食應急
第三十四條 省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糧食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統籌本行政區域糧食應急預案的制定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布局合理、運轉高效協調的糧食應急儲存、運輸、加工、供應網絡,支持糧食應急網點建設,確保具備與口糧供應相匹配的糧食應急供應能力。
第三十六條 鼓勵建設跨區域糧食應急保障中心,健全跨區域政府糧食儲備動用協調機制,對接糧食主產區建立多元化糧源基地,暢通協同應急供應通道,提高跨區域糧食應急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權限確認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響應,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解除應急響應,終止實施應急處置措施,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糧食市場形勢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并健全糧食安全信息發布機制。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做好外商投資糧食生產經營行為安全審查相關工作。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糧食儲備的數量、質量以及收儲、銷售、輪換、動用等的監督檢查,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聯網監控,實現遠程動態監管,確保政府糧食儲備規模落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具體實施對地級以上市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情況的考核。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Z食儲備或者糧食風險基金未達到上一級人民政府核定的規模;
?。ǘ┪窗凑找幎ê虽N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政府糧食儲備損失,給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增加經濟負擔;
?。ㄈ┢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處理;
(二)委托不具備條件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承儲政府糧食 儲備;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政府糧食儲備收儲、銷售、輪換計劃,造成政府糧食儲備規模不落實或者糧食儲存事故;
?。ㄋ模┢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