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關于做好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受理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06]774號
各省級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部門:
為做好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受理工作,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程序依據《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含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均可按以下程序到相應的備案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一)創業投資企業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并填寫相關登記表格(格式見附表一至五):
1、《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
2、《創業投資企業或其管理顧問機構高管人員情況表》;
3、《創業投資企業資本資產分布情況表》;
4、《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創業投資情況表》;5、《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退出情況表》。
(二)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文件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并簽發《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格式見附件二)或《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格式見附件三)。
(三)備案管理部門在簽發《備案申請受理通知》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條件,并向其簽發《已予備案通知》(格式見附件四)或《不予備案通知》(格式見附件五)。
為方便創業投資企業申請備案,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當在機關網站開辟“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專欄”,并加載本《通知》及有關文本、登記表格以及備案管理部門聯系方式(含兩位經辦人姓名、電話與電子郵件),以便申請備案企業查詢和下載。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應在5月10日以前,將聯系方式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便及時加載到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
二、關于受理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的職責劃分依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創業投資企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受理備案申請。在省級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創業投資企業,由所在地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其中,在副省級城市所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創業投資企業,由副省級城市備案管理部門受理備案申請。依據《辦法》第二十八條中的“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管理部門報告所轄地區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情況”規定,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在對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簽發《已予備案通知》的同時,應將《已予備案通知》連同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文件及相關表格的電子文本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
三、關于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授予地市級機關對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進行初審問題在地市級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由省級(含副省級城市)備案管理部門授權的地市級管理機關接收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申請文件并進行初審后,再將備案申請文件轉報省級(含副省級城市)備案管理部門,由省級(含副省級城市)備案管理部門按程序審查有關備案申請文件,并決定是否受理和予以備案。對省級備案管理部門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在向其發出《已予備案通知》的同時,將《已予備案通知》告知地市級管理機關。被授權的地市級管理機關接收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文件并進行初審,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備案管理部門決定是否受理備案申請的時限,應當遵守《辦法》第十一條關于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的規定。省級(含副省級城市)備案管理部門是否授權地市級管理機關協助初審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文件,由省級備案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四、關于《辦法》實施前已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問題對今年3月1日《辦法》實施以前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若其有申請備案意愿但經營范圍、資本金規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員數量尚不完全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各項條件,備案管理部門應指導其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各項條件進行規范,待符合條件后才能受理其備案申請。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