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東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東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明確,按照舉報的不同環境違法行為及每種環境違法行為的不同情形進行定額獎勵,共分為1萬元、2萬元、3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等六個檔次。與此前的有獎舉報辦法相比,最高獎勵20萬不變,但這次擴大了有獎舉報范圍,并且部分違法行為舉報獎金也有提高,如舉報廢氣設施不正常運作的最高獎金從1萬元增加到5萬元。
去年以來有163條線索舉報屬實
2019年12月,東莞制定實施《東莞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有效期至去年年底。
《暫行辦法》實施以來,東莞共受理有效線索223條,其中163條舉報屬實,屬實率75.1%,查處取締各類違法主體188個,移送刑事案件68宗。截至今年6月初,已向舉報人支付前7批共344萬元獎金。《暫行辦法》的實施,為東莞決戰決勝污染防治攻堅戰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確保東莞生態環境領域有獎舉報制度的有效延續,東莞出臺了新《辦法》。
據介紹,新《辦法》延續了“重獎”原則,最高獎勵20萬元/案。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涉嫌污染環境罪,且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刑事立案的,另外追加獎勵最高5萬元/案。
新增三項有獎舉報內容
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新《辦法》增補擴大有獎舉報范圍。將“發黑”工序納入非法設置重污染工序舉報范圍,獎金1萬元。新增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和生態環境領域違反安全生產規定行為納入舉報范圍。其中,舉報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獎金為5萬元,舉報生態環境領域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獎金為1萬元。
另一方面,新《辦法》合理提高部分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金額。將舉報廢氣設施不正常運作的兩種獎勵標準,分別從1萬元和2000元提高到5萬元和1萬元。將舉報違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獎勵標準,從1萬元提高到5萬元。
此外,新《辦法》還增加電子郵件作為有獎舉報受理情況的告知方式以及增加生態環境專管員納入非舉報獎勵范圍。
八種有獎舉報范圍
舉報人向東莞生態環境局舉報東莞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出現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適用新《辦法》。
(一)未經審批,設置電鍍、漂染、造紙、洗水、制革、濕式印花、電氧化(電解陽極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發黑、蝕刻(含線路板蝕刻)、鈍化、電泳污染工序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經審批,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已注銷的高污染燃料設施重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已建成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采取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存在擅自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并排放水污染物的。
(五)存在擅自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并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六)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七)環境監測機構或排污單位存在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違反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